摘要
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了破产重整制度,随着对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庭前预重整在我国立法中初现雏形。庭前预重整又叫庭外重组,是指作为企业的债务人与债权人、投资人等主体,通过非破产程序,自行协商谈判,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对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调整处分,获得大多数债权人同意认可后,再启动破产重整程序,由法院最终审查批准,赋予庭前预重整计划草案法律效力,实现企业的资产优化配置的企业自救式的一系列法律行为。其具有程序灵活,形式多变快捷、节约时间和费用的特点,避免了破产重整程序的缺陷,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使各方利益最大化。近年企业庭前预重整的优越性引起了我国学术界的普遍关注,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做了很多探索和尝试,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未来立法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