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于遏制环境损害、保护环境共益和开通事前救济的环境公益诉讼新渠道为目的,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在势而生。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的出现弥补了对环境损害事后救济的弊端,使司法过早的介入,实现对环境的预防性保护。由于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近几年才进入人们的视野,学界和实务界对其的研究还不够深入和系统,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着各种适用上的困难。基于对该制度的出现目的和理论基础分析后力图描绘出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导向和制度前景,为其后在理论和实践上的展开贡献微薄之力。
出处
《区域治理》
2022年第31期88-91,共4页
REGIONAL GOVE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