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卖淫罪起刑点为五年,然而笔者在办理赵某某涉嫌组织卖淫案期间发现该罪存在起刑点过高的问题。为了进一步探究该问题,本文首先对该罪的罪质进行解构与反思,提出其侵害的具体法益为卖淫女的权益和不特定公众的公正感,但新时期下组织卖淫罪已经产生了新的变化,对以上法益的损害程度显著减弱,如仍然适用过去的量刑起点,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其次,在现有刑法罪刑体系下,将组织卖淫罪与其他相似罪名比较,组织卖淫罪在法定刑配置上明显失衡,有损刑法体系性。
出处
《时代人物》
2022年第22期98-100,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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