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的味精最早是由上海的天厨味精厂生产销售的,贯之为“佛手”牌味精。而在中国市场流行更早的则是日本铃木公司生产的味之素。1923 年“佛手”牌味精申请商标注册后,铃木商店也立即申请了二十四枚包含“味精”在内的联合商标,日商期望通过这种方式实现对中国调味品行业的垄断,天厨味精厂随即与其展开商标争夺。经过一年的争夺,商标局最终根据1923 年新颁布的《商标法》判定撤销日商的“味精”商标。1923 年颁布的《商标法》囿于时代的局限性虽然还有不完善之处,但却是我国商标法治迈向近代化的关键一步,也为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提供了根本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