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互联网时代,支付方式悄然变革,依托网络信息技术的新型支付方式逐渐成为主流支付手段.以支付宝、微信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给人们生活带来极大便利,但也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新侵财犯罪滋生的土壤.近年来,新型支付背景下的侵财犯罪频发,但实务中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面对犯罪手段多样的新侵财犯罪,处分意识的存在与否,是解决定性困境的焦点问题.将第三方支付平台内不同来源的资金予以区分,有助于法益保护的完善,使新侵财犯罪不囿于单纯的侵害财产法益范畴.在坚持“处分意识必要说”的前提下,以“预设同意理论”为切入口,为第三方支付平台基于认识错误实施处分行为提供合理解释.在解决两大争议的基础上,借助犯罪类型化的方法,对新型支付方式下不同模式的侵财行为予以不同处理,为新侵财犯罪的认定提供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