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大数据“杀熟”和“杀富”是指互联网平台基于大数据的统计和算法,根据交易相对人的支付能力、消费偏好、使用习惯等,在信息条件不对等的情况下区别对待,实行差异性交易价格或其他交易条件.原告刘权与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的起诉动因就是原告刘权认为自己成为了大数据“杀熟”的对象.大数据“杀熟”确也是本案争议的焦点,法院的一审和二审判决回避了大数据“杀熟”又“杀富”的难题,引发了人们对平台出现差别定价的认定标准模糊、消费者举证责任与举证能力的不对等、制定对策出路等问题的思考.考察现有的法律规定,依靠民法规范无法解决大数据“杀熟”又“杀富”的问题,需要从竞争法的角度予以规范,可以从是否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权、是否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等方面,判断大数据“杀熟”和“杀富”的违法性.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杀熟”和“杀富”的法律法规对策,限制滥用大数据和算法获取用户信息的行为,明确“大数据杀熟”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平台的数据举证责任.
出处
《楚天法治》
2022年第13期168-170,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