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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对债务人名下房屋租赁合同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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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赋予了破产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决定解除的权利。若管理人主张解除的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为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否可以以“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来对抗管理人的主张,在实践中还存在一定的争议。本文对该问题进行了回应,并且对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对房屋租赁合同行使单方解除权的依据、必要性、具体路径、后续问题进行探讨。旨在最大程度地保护企业债权人和承租人的利益。
作者 范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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