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色情直播行业巨大的红利下,一些人直接创立、购买直播平台组织主播进行淫秽表演。相比于单打独斗的主播而言,这些直接设立直播平台的组织者的行为危害性更大。其将主播聚集在一起,管理主播的直播,有组织、有体系的管理规避了网络监管,对社会治理秩序形成了巨大的挑战,有必要对直播平台的组织行为予以打击。结合目前的司法案例,对该种组织行为的定罪,争议较大,因而本文重点讨论该种组织行为的定性问题。
出处
《时代人物》
2022年第25期118-120,共3页
Times Figure
基金
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工作站审判方向项目(课题编号:2021SZD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