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家庭是社会稳定的基本单位,婚姻家庭关系在本质上是具有人伦性的情感关系。离婚率上升,亲属关系疏离成为掣肘我国社会稳定及发展的重要因素。自近代以来,民法将婚姻关系作为一种契约关系进行调整,婚姻的伦理性价值、家庭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未进入法律调整的视角。自由主义思潮、人权理论对传统社会家庭观念造成了冲击和瓦解。草率离婚、虚假离婚冲击社会的诚信体系。笔者认为在我国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就需要基于婚姻家庭的实际属性,从而针对婚姻家庭法进行重构。在制度设计方面,结合伦理精神,重申婚姻家庭伦理性价值,这样就可以提供支持来重塑家庭功能,重建家庭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