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仲裁机构是以1995年国务院发布的《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为依据建立的,方案要求在仲裁委员会设立初期其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有关事业单位的规定,解决仲裁委员会的人员编制、经费、用房等问题,之后需要仲裁委员会逐步做到自收自支。在《仲裁法》中也明确规定,仲裁委员会与行政部门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属于独立存在的机构。目前,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明确规定仲裁机构的定性问题,对其管理权限等方面的设置没有达到统一,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仲裁事业的持续发展。基于此,根据各机构实际发展情况以及区域差异性对仲裁机构进行机制体制市场化改革有待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