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是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十分在意的问题,从1991年6月1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施行至今已经超过三十年,房屋补偿规定发生数次变迁。公平补偿原则纳入规定、被征收人享有补偿方式选择权、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从面积标准到价值标准、被征收人开始享有评估机构选择权、对分户评估报告的复核评估权和鉴定权以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先协商后评估确定等都是补偿方面的变迁。但是删除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单独委托评估机构的规定,导致上述有利变迁的目标实现大打折扣,体现出法律规定变迁的前进性与曲折性,也表明了下一步修改《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方向,即增加被征收人享有单独委托评估机构的权利。
出处
《区域治理》
2022年第33期264-267,共4页
REGIONAL GOVE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