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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租赁期限超过20年部分亦应受保护”的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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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租赁旨在一定时间内,将租赁物的使用权与收益权由出租人转移给承租人,并非为了转移赁物的所有权,故租赁合同的期限如果过长,会对租赁物的有效利用及租赁物返还时的归属状态产生负面影响。同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租赁期限如果过长,很容易产生土地权属争议,对举证能力偏弱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来说,非常不利。且近年来,土地租赁的价格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如果承认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租赁期限超过20年部分仍有效,农村集体利益无疑会遭受损害。本文从立法角度和司法角度对我国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租赁期限问题进行探讨,并分析了合同超出20年部分受法律保护的利弊,提出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租赁合同也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规定的观点。
作者 赖容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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