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第六十四条、三十七条、三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等,均未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案件退赃退赔和赔偿损失问题.实务中对共同犯罪人承担的退赃退赔、赔偿损失份额及对外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问题,存在一定的争议,有必要进行深入研究.本文从笔者办理的一起共同犯罪认罪认罚案件展开,通过对“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偿经济损失”的内涵、外延及法律属性等方面的辨析,认为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背景下,各共同犯罪参与人应当按照实际违法所得承担独立的退赃退赔责任.退赃退赔是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司法机关可以依据“任何人不得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原则予以追缴和平衡.至于“赔偿经济损失”“赔偿损失”,则是行为人对其所侵害法益的补偿方式,并且两者都是实现民事责任的方式.只不过前者是非刑罚处罚方法,后者则以给予刑罚处罚为前提,但两者都和民事共同侵权行为有着理论上的一致性,均受民事法律调整,因而各共同犯罪人对被害人的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背景下,司法机关在责令或者判决共同犯罪人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同时,对行为人应承担的赔偿份额应当一并予以明确,这样才有利于实现对受害人与行为人的双向公平.
出处
《楚天法治》
2022年第14期146-152,共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