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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免责条款在侵权责任视角下之适用效力——由一起案例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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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保险免责条款属格式条款,现行法律对格式条款的使用持开放态度,但对其适用效力却更为审慎。由于格式条款的固有属性,其提供者对被动接受者的合法权益加以限制甚或漠视时有发生。为此,民法典合同编、保险法及其司法解释等均予规制。保险人须举证证明已将相关免责条款,依次“交付”、“提示”、“说明”,且满足其各自的法定缔约要求,唯此该免责条款方予适用。但对“多因一果”引发的侵害事实,尚需对该情形下的竞合原因效力进行价值判断,尤其要从侵权责任的视角适度切入保险法的“近因原则”加以综合考量。保险人依据“近因原则”不能排除引起损害后果的其他原因行为的,径直援引免责条款中的部分原因事由,而免除了保险人的全部赔偿责任,是值得商榷的。此时,合理且有效率的处理方式应该是:按照各自原因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确定有份额的比例责任。否则,对保险人依法作出“不利解释原则”便有适用空间。
作者 路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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