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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内涵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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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合伙制的经营模式中,合伙人是律师事务所的核心,他们既是律师事务所的出资者,又是管理者和生产者,既是监督者又是被监督者。合伙的内涵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合伙理念的认同,包括对律师的社会定位、合作与利他的认识以及对律师事务所的使命愿景和目标的认同;二是合伙人为合伙贡献资源,包括贡献其市场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资本资源,并将其转化为律师事务所的市场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资本资源,再加上律师事务所的组织资本资源,形成律师事务所的总资源。
作者 钟国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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