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如实说明义务是签订劳动合同的基础所在,但现行法律规定却并不完善。就说明义务履行期间而言,应限定在劳动者为意思表示时;在说明义务履行方式上,应采用被动说明方式并否定概括性条款;就说明义务的范围而言,现行法采用的是有限说明主义,并明确劳动者免于说明的情况。劳动者出于故意违反如实说明义务时,用人单位可以选择变更而非解除劳动合同,但不能行使撤销权;劳动者因重大过失违反如实说明义务时,用人单位解除权的行使应受到单方变更权的限制,此外,用人单位可依缔约过失主张损害赔偿责任;劳动者因一般过失或无过失违反如实说明义务时,应允许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但终止仅向将来发生效力。
出处
《时代人物》
2022年第30期167-169,共3页
Times Figure
基金
湖北民族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零工经济”视域下平台用工劳动权益保障调查研究——以恩施州为例(项目编号:202210517014)传统上,劳动者如实说明义务的理论基础为诚信原劳动者是否应履行如实说明义务,我国现行法也未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