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破产制度是实现市场资源优化整合,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体现市场行为法治化的重要途径之一;破产管理人作为破产程序的枢纽,是否依法勤勉尽责履职,尤其是在破产程序中对出资人出资瑕疵的处理,关系破产中债权人、破产企业、投资人、管理人、其出资人、破产企业负有责任高管等各方面的切身利益。笔者从破产程序下股东出资义务的法定性角度,就破产管理人如何适用出资期限利益限制的法律规定,依法追缴出资,及对出资瑕疵股东关联责任等方面,根据自身实务经验,借鉴专家学者论著观点,提出破产程序下股东必须履行出资义务具有法定性,不得任何方式进行豁免、减让,破产管理人追缴出资人出资是其法定职责,非经债权人核准不得自行处分。
出处
《时代人物》
2022年第32期130-132,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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