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当防卫中最为典型的一个特征就是不法侵害行为极具紧迫性,也可以将其理解为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关系极为密切,即之所以会产生最后的某种结果是由之前的行为导致的。因此,如果危害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关系并不十分密切,那么也就说明不法侵害的发生不存在紧迫性,此时采取的反击行为就不应该将其归入到正当防卫的范畴中。这一典型特征就直接将不具有紧迫性的不法侵害排除在正当防卫之外,这样就促使不法侵害的确立必须建立在对有关案件事实的事后判断的基础上。我国司法实务中现行主流观点是事后判断说,但是这种学说对司法活动中判决不利影响较大,也就是“唯结果论”的现象在我国普遍存在。笔者认为,站在防卫人角度去判断案件刚好能够避免这一弊端的出现,即将防卫人对不法侵害行为的合理相信作为判断标准,进而确定行为是否为正当防卫,这样容易使人信服。
出处
《秦智》
2022年第10期12-14,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