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社会人文立法等因素的变化,在环保公益诉讼中环保组织面临许多司法上的困境,准入门槛高、诉讼范围窄、鉴定费用高等现象都制约司法实践的发展,环保组织在公益诉讼中的困境成为阻碍我国环境社会发展的一大难题。其原因在于其规定尚不完善,并且在司法实践中也并不能尽善尽美的适用。因此,要继续完善环保组织的权利,改善民生,更好的服务于现代社会经济的需求。基于出现的问题通过与国外先进经验的比较,从多个方面探讨环保组织的“破局”之法,如环保组织资金来源、扩大环保组织参与范围、转变政府观念、加强与律师协会等机构的合作、鉴定费用的合理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