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若研究国家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中需要承担的责任,必然先明确何为国家责任。国家责任的内涵可以分为四个部分,包括国家的管制责任、监督责任、制度设计与引导责任与给付责任。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推进需要国家承担此四类责任。其一,为防止民营企业过度追求利润,导致市场竞争法律难以发挥作用,应加强管制责任。其二,监督长期护理保险管理机构、养老机构以及商业养老保险机构的运行,加强监督责任。其三,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顶层设计,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加强制度与设计责任。其四,保障给付资金的来源,保障待遇给付制度实施,加强给付责任。
出处
《区域治理》
2022年第38期109-112,共4页
REGIONAL GOVENANCE
基金
广东财经大学2021年研究生创新计划项目“积极老龄化视域下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中的国家责任转变”(YJS21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