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敲诈勒索案时有发生,但司法实务中不仅对敲诈勒索罪的定罪有较大争论,在量刑上也无较为明确统一的认识.我国现行通说观点是法益理论,但在应对敲诈勒索罪的过程中,若涉及到行为人行使自认为的权利时,敲诈勒索罪与非罪的界限就较为模糊.从社会公众的角度考虑,行为人在行使正当的权利;从法律人的角度来看,行为人就涉嫌敲诈勒索罪.法益理论无法解决社会公众与法律人之间的冲突,因此在法律理论无法解决时,需要采用道德理论来解释.在行为人因利益受损而享有权利基础并向受害人索要财物,一般不涉及敲诈勒索罪,只有在行为人自认为的权利不能被道德所容忍,才可受到刑事处罚,且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若行为人的利益未受损而以放弃权利的方式索要财物时,一般均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该行为是对被害人和第三人的双重剥削,需要处以刑事处罚.
出处
《楚天法治》
2022年第16期103-105,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