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生态环境部门对于污染源的调查主要分为了两部分,污染源的普查以及生态环境的统计调查。两者在调查的内容以及对象上都有比较高的相似度,在实施过程中会带来重复工作、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统计的衔接问题。针对以上情况进行分析并且出台了《环境统计管理办法》,对污染普查以及生态环境的统计进行了定位,明确了两者的关系,防止出现重复工作的现象。在实施污染普查前需要对核算的方法、相关调查制度以及排污技术层面进行衔接,通过污染源的普查来实现生态环境的统计,在污染普查后积极主动做好相关数据的衔接工作,确保污染普查能够与生态环境进行良好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