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民法调整对象中关于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表述语序延续了《民法总则》的做法,与《民法总则》相对立,该调整虽不影响司法实务,但是对于改变表述语序的理由不够充分.本文通过探讨徐国栋教授、尹田教授,以及“物文主义”关于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语序发表的不同看法,结合潘德克顿学派的理论渊源和古典政治经济学的相关理论,对于调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表述语序表示反对,《民法典》应该恢复“财产关系”在前、“人身关系”在后的顺序,使调整对象的规定更具有准确科学性、历史性.
出处
《楚天法治》
2022年第17期133-135,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