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抵押物租金作为法定孳息,首先应先适用意定优先规则.抵押权人通过诉讼执行程序依照《民法典》第412条取得的破产,前半年内抵押物租金应作为个别清偿的例外情形.对于抵押权人通过私力救济向承租人收取的租金,若双方按《民法典》第321条第2款明确约定由抵押权人取得租金的,则应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处理;若双方未约定孳息归属且抵押权人未对抵押物进行首封的,则管理人有权行使撤销权.《民法典》第421条应视为法定优先权,不受《企业破产法》第19条影响,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实现(拍卖成交或以物抵债之日)前的租金主张别除权,但前提是抵押权人是首封权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