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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权益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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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作如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法律实务中,我国各地方法院已就“如何界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否应就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问题基本达成统一观点,即“公司与该唯一股东的财产混同与否”.本文以一起真实案件作引,进而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权益保护问题”等进行深入探究.
作者 关宇宁
出处 《楚天法治》 2022年第17期49-51,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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