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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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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目前我国《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对于设立村民工作委员会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 村民工作委员会本身是长期存在于我国农村的一个基层各级群众性社会组织 , 是缓解新时代下农村和社会矛盾的一种新的手段。从目前现实中情况来看 , 村民工作委员会在农村基层中部所发挥的重要作用虽然还是巨大的 , 面对日益突出的社会基层矛盾虽然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保障作用 , 但是在目前我国现行的基本法律中绝大多数对村民工作委员会的一个法律代表地位的具体规定却依然普遍存在许多的矛盾问题。法学中所需要强调的一个法律主体地位也就是要泛指一个法律执行主体依法具有行使法律权利或者依法承担义务的合法资格 , 是一种行使权利的能力。此外 , 法律义务地位还重点指出了法律义务主体在履行法律义务关系中实际所处的重要位置 , 由法律所处最终的确认而生效产生作用。村民委员会得法律地位表现在不同的法律中享有不同的权益。在我国法律中,虽然对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做了相关的规定,但是对于村民委员会职权的行使的监督却有所欠缺,使得村民利益手袋侵害时的救济途径不明朗,村民的合法权利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从而使村民委员会失去了设立的真正意义。在理论界中,一般习惯于将村民委员会界定为行政主体,但这与我国宪法中规定的群众自治制度有所矛盾,在实践中势必会出现更多的多问题。本文,将对村民委员会的各种权利进行梳理,结合当下我国的法律制度规定,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从而提出一定的看法,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
作者 陆兆麟
机构地区 扬州大学
出处 《爱情婚姻家庭》 2022年第35期147-149,共3页
分类号 C [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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