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原民法学界共识只有守约方享有合同解除权。司法实践大量合同僵局急需破解,故允许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具有实践性与必要性。经过多次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文中出现类似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制度,即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但该条款出台后备受争议,司法实践对该条款的适用也存在不一致情形。故本文主要论述该规则出台之必要性,同时对现行该规则的司法适用现状进行分析梳理。
出处
《秦智》
2022年第11期35-37,共3页
基金
青海民族大学研究生创新项目,项目名称《合同僵局下当事人申请终止的司法适用分析——以裁判适用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的案例分析为基础》,项目编号:04M2022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