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国企改革的不断深入,相关不良企业清理也进入攻坚阶段,其中部分企业因多年不经营甚至被吊销多年,成为僵尸企业,清理难度大。这其中又有部分企业因停业多年,存在自然人股东死亡情况。这类企业去世股东的股权在无人继承的情况下,不能通过正常的企业清算注销、股权转让、减资缩股、资产重组等方式进行清理,清理难度更大。由于股权是有限公司股东对公司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是一种综合性权利,内在的包含享有收益、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等权利,对于死亡股东的股权继承人来说,通常要面临着参与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因此该继承不同于一般的有形财产继承,需要从《民法典》、《公司法》、公司章程等多角度探讨,保护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平衡股东权和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