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确定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即消费者享有“后悔权”。《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指引》细化了该制度的具体细则。随着电子商务经济迅速发展,现有的法律规定无法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具体落实,并且出现了无法轻易界定其性质的新型商业模式产物,本文拟将其中的代购及买手店商品作为研究对象进行分析,基于立法现状从解释学的角度详细阐述条文的内涵与外延,界定代购与买手店商品的性质,帮助消费者明晰其享有的具体权利与义务,分析适用“后悔权”制度的情形,以期帮助消费者更好的行使权利,同时使现有立法充分适配电子商务经济的繁荣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