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论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的暂时权利保护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环境损害案件与一般损害案件相比,具有不可逆性、难以修复性,故而环境案件更加注重防范风险,而暂时权利保护是要求在损害未发生或者已经发生但损害尚属轻微时,即保全状态或停止执行行政行为,因此,暂时权利保护符合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内在要求。停止执行与行为保全作为暂时权利保护的重要手段,有助于实现环境预防原则,避免无法回复的损害发生。因此,有必要研究停止执行与行为保全的内涵及其适用,更好地发挥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环境保护功能。
作者 王雪
机构地区 江苏师范大学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