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总会计师条例》的规定,总会计师的职责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由总会计师负责组织的工作。包括了总会计师工作单位或者是组织内的编制和组织单位内的执行预算、财务的收入和支出的计划、信贷计划、对资金的拟定筹措以及对该项资金的使用作出详细的方案,卫组织单位开辟新的盈利通道,严重把控资金的使用,使资金能够利用最大化;在内部建立完善而全面的经济核算制度,同时加强对组织单位内的成本投资进行管理,对单位内的经济活动精打细算,在最大程度上提高单位的经济效益;同时总会计师还要负责本单位的财务会计机构的设置和对会计人才的分配,组织和加强对会计人员进行培训,并在培训后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才能上任,对负责会计的人员赋予应有的权利。二是单位内需要总会计协同、参与的工作:帮助单位的管理层作出适合单位发展同时能够提高单位经济效益的相关决策,同时在管理层在做出决策时遇到的困难表达自己的看法,给管理层提供新的思路,参与单位产品的开发、对以往产品技术的改造、在单位内进行深入的科学研究、对单位内的员工的工资、绩效奖金等方案作出决定,参与单位内重大的决策。职责和权限是相辅相承、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