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首次确立自甘风险为免责事由,是维护行为人的行为自由与受害人权益保障平衡的重要利器.自甘风险规则的发展演变中存在一定局限,应将其与受害人同意、过失相抵和公平责任进行界分辨析.基于解释论视角,以“一定风险”与“文体活动”为自甘风险规则适用范围的判断核心,将其适用情形划分为文化娱乐活动、对抗性竞赛和冒险活动类领域三类.受害人主观上知悉风险、自愿参与,且客观上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内在风险时,符合自甘风险的构成要件,发生自甘风险的法律效果,即免除活动参加者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
出处
《楚天法治》
2022年第18期127-129,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