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虽然体现了控辩双方的合意,是“控辩协商”的结果,但案件的结果仍然需要法官通过对量刑建议的审查作出最终的判断.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法官审查制度,但随着认罪认罚案件比率逐年上升,该制度在运行中逐渐暴露出了法官审查依据不明确、不采纳量刑建议的“明显不当”情形规定模糊、法官审查内容不全面等问题.为提高诉讼效率,促进协商式司法模式的推进,细化量刑指导意见、明确“明显不当”适用的情形、引入社会调查报告制度有利于进一步完善量刑建议法官审查制度,从而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全面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