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反腐斗争系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和谐关系的利器。党十八大以来,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针对官员腐败出台了系列有力举措,包括但不限于出台法律、法规予以规制。其中针对重特大贪污贿赂犯罪,我国《刑法修正案(九)》中以立法的形式增设了“终身监禁”,是对上述人员被判死缓后改为无期徒刑的一种刑罚执行措施。修正案中将终身监禁制度适用对象规定为贪污受贿的犯罪分子,在依法被判处死缓的同时可以决定适用终身监禁制度,将终身监禁改造为实际执行期限更长的无期徒刑。有学者提出终身监禁是反腐重器,但新规的设立与运用在取得社会呼声的同时也引起学界争议。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的贪污受贿犯罪死缓犯,是否应适用终身监禁制度目前社会各方主体暂未达成共识。本文笔者将从终身监禁的适用为切入点,对终身监禁予以评价,分析刑法基本原理的调控功能及边界,为建设良性互促、循环诠释的整体法秩序尽绵薄努力。
出处
《时代人物》
2022年第33期94-96,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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