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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定代表人在醉酒情形下所签订合同对公司是否具有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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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定代表人在醉酒之际签订对公司不利的合同效力认定,需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法定代表人的代理权的“越权”代表问题;二是法定代表人在醉酒状态下签订的合同是否“显失公平”问题。根据《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宜从法定代表人在缔约时的行为能力、相对人是否为善意第三人、合同的权利义务实质上是否显失公平进行综合考量确定合同的效力。
作者 郑嘉媛
机构地区 澳门科技大学
出处 《时代人物》 2022年第35期134-136,共3页 Times Figure
分类号 C [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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