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族地区法治乡村的建设及社会治理是构建和谐社会和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彝族社会,“德古”作为熟识习惯法、知晓国家法的纠纷调解者,能适时运用本土资源有效解决纠纷、修复社会关系。所以,“德古”近年来作为地区和国家之间的中间人,也为实现多元主体协同共治社会提供了可能性。由此,本文从把握“德古”的权威性出发,辅以两个具体案例,论述“德古”在调解纠纷时所体现的“合”、“家”、“理”等关怀,并以此为切入口来思考习惯法和国家法在现实纠纷解决过程中的互动关系,积极探索两者共同参与社会治理的有效途径,实现地区稳定、民族团结、社会发展。
出处
《视界观》
2022年第15期82-84,共3页
Observation Scope 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