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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村民小组的法律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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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定为“特别法人”之一,未赋予村民小组法人地位。但是,现行法规定了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对农村集体财产享有所有权及诉讼主体地位。现实中,农村存在三级集体之间权利界限不清,现行法律对村民小组的法律地位定位不明,以及“农村集体”的工作运行机制缺乏等问题,导致村民小组的法律主体地位存在模糊和争议。通过对村民小组采取法人化改造、完善相关制度的细则设计,在立法和司法层面明确村民小组的法律主体地位,从而构建新型村民小组,更有效明确和保护村民小组和村民的合法权益,推动当代国家乡村治理体系的构建进路。
作者 姚阳阳
机构地区 信阳师范学院
出处 《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全文版)社会科学》 2022年第12期113-115,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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