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形成完备的法人入市和退市机制至关重要,虽然民法典在立法层面赋予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身份,但是囿于立法技术的局限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民生保障属性,对此类法人退出方式的讨论甚少。构建高质量的市场经济体制,保证各类商事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已是众望所归,也是实现高质量发展和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证。本文从破产、解散、合并分立三种可能实现法人终止的情形来讨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退市的可能途径。
出处
《区域治理》
2022年第43期86-89,共4页
REGIONAL GOVE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