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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ADR方式的兴起原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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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知识产权纠纷有着与其它民商事案件所不具有的复杂程度。知识产权所保护的是“智力成果”,当知识产权被侵害时,最直接的损失即经济损失,次要损失包括商业市场、品牌影响力、商品竞争力、市场占有率等损失。在许多企业看来,次要损失常常比直接损失更加严重。而传统的诉讼,在其所追求的公平和正义的情况下,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时往往具有诉讼周期长、保护滞后等弊病,经常即使赢了诉讼也丢了市场。上个世纪的美国在应对这种纠纷时,开创ADR的解决方式,并且其展示出他的优越性。ADR这种区别于传统诉讼的解决方式,一方面能满足被侵权人解决纠纷保护市场,加快执行的诉求,另一方面也能满足侵权人减少侵权损失赔偿的诉求。本文从博弈论的角度简单分析ADR方式为何越来越多的被接受和使用以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相信随着《新加坡调解公约》的创制及越来越多的成员国加入,国际知识产权纠纷的ADR方式的执行问题将会得到更好解决。
作者 张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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