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破产管理人兼具其他主体所缺乏的中立性和专业性,为了避免道德风险和能力风险,其顺理成章地成为破产程序中的核心主体。 接管企业后破产管理人不仅要处理大量的日常事务和法律工作,还要做出一定的商业判断。 可以说破产管理人的工作贯穿于破产程序的始终,但是一方面法律对管理人的职权配置存在缺憾,实践中出现其他主体的越位和管理人的缺位现象;另一方面为了保证破产法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法律对管理人履职进行必要的约束,但是约束制度可以进一步优化。 文章聚焦管理人职权配置和约束机制的优化以实现对管理人履职机制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