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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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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立法虽已赋予承包人对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在权利主体、权利范围规定上仍旧存有争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限于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合法分包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取得优先受偿主体资格.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施工人员报酬、材料费、垫资款、利润及质量保证金,停窝工损失费和履约保证金不属于优先受偿范畴.承包人向管理人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应当按照管理人要求进行申报,由管理人进行审查,必要时管理人可以聘请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参与审查.
作者 罗琳 林杨
出处 《楚天法治》 2022年第20期64-66,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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