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我国刑法对贪贿犯罪进行逐步修缮,摒弃“单一数额”模式而逐步采用“数额+情节”认定模式是顺应当下司法实际的需要。结合我国立法、国情以及域外刑法比对,可知原有以数额论的僵化规定是对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违背,不利于正确区分贪污犯罪与受贿犯罪情节差异,也无法准确明晰个案中的社会危害性。但是对侵害法益存在差异性的贪污罪和受贿罪仍然采用同类刑法量刑标准,会使司法实践中存在犯罪行为认定障碍。在今后的刑事立法与实际运用中,应逐步提高情节在量刑中的地位与作用,将贪污受贿犯罪中的贪污受贿行为更为明确区分对待,在明晰的法律规定下对贪贿犯罪进行更为恰当惩处。
出处
《时代人物》
2023年第1期116-118,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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