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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陈述重大性的认定:兼议价格敏感标准的重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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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前置程序取消后,虚假陈述行为的重大性不再是无需争辩的诉讼前提,重大性的认定问题将成为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重要争议焦点且须由法官独立判断。当前我国立法对于重大性要件尚未作出周全完备的界定,理论与实务中对此亦存在较大争议。价格敏感标准具有较投资者敏感标准更加直接和客观、可操作性较强的优点,在虚假陈述民事诉讼中,对重大性要件认定应以价格敏感性为标准。本文从审判实践出发,对理论与实务中重大性认定标准的差异进行分析;拟为重大性的认定探索一般性的裁判规则,即应采用价格敏感标准,并对现行价格标准进行改良:将“交易量”排除于价格标准之外、将事件分析法作为价格敏感性的测试方法。
作者 江其豪
机构地区 北京工商大学
出处 《秦智》 2023年第2期166-168,共3页
分类号 C [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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