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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字人民币的私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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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支付行为的客体自石币开始,发展到如今的数字货币,尽管其作为支付方式的功能和内容无大致变化,但其因现实形态差异在法律属性上存有巨大差别,在私法上也因不同法律属性,在实际交易时对权属人的权益会产生实质影响。而数字人民币其同时具有物和债的特征,因而难以嵌入传统物权下的货币其特殊动产之定性,这种模糊也导致其无法全部适用以交付为权利转移的时间点,并且在高度特定化下不应适用传统货币“占有即所有”规则。针对以上特征,应模糊化处理数字人民币的物和债属性,以债权物权化为其定性,确定其相较于一般债权之优先性,明确其权利变动时点,修正“占有即所有”规则在数字人民币上的适用。
作者 林士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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