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公益诉讼制度被纳入《民事诉讼法》后,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步入了司法实践阶段,具有指导性的案例和典型案例不断涌现,逐步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但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相关司法解释过于笼统,且与法律规范存在抵触之处。环境侵权案件中适用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是否当然适用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目前在法律层面并未明确规定,而在司法实践中援引该规则进行裁判则屡见不鲜。文章基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特殊性及原告主体于该诉的角色定位的考量,认为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并不具备正当性,并针对不同诉讼主体逐一分析,逐步剥离该规则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影响,并提出具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
出处
《区域治理》
2023年第1期136-139,共4页
REGIONAL GOVE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