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7年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了必要时可以设置饮用水水源地准保护区,并规定了准保护区保护的基本要求。但经过多年实践出现了各地标准不一,准保护区的保护得不到重视的局面。产生该局面的重要原因就是准保护区法规体系功能性不健全。本文针对我国相关法规在管理体制、水源地准保护区的性质、法律法规体系滞后等方面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饮用水水源地准保护区法规体系的建议。
出处
《区域治理》
2023年第4期107-110,共4页
REGIONAL GOVENANCE
基金
苏州大学第二十四批大学生课外学术科研基金资助项目,编号KY20220615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