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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取证相关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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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进入21世纪,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云计算、物联网、社交网络等新兴技术和服务的不断涌现和广泛应用,数据种类日益增多、数据规模急剧增长,大数据时代悄然来临。在刑事侦查领域,随着大数据的运用愈发频繁,侦查权行使的深度和广度不断拓展,增强了打击犯罪的精准度和高效性,但与此同时,这也带给个人自由和隐私权保护工作新的挑战。为保证侦查权行使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应当明确限制隐私权所遵循的正当化事由,即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合理界定刑事侦查中隐私权保护的边界,明确来自公共领域、第三方领域以及基于个人同意的隐私问题,由此逐步构建起保护私权利不受抗公权力侵犯的藩篱。参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2019年2月1日起施行)以及侦查阶段电子数据收集程序规制等文件,不难发现其中所体现的权力制约和无罪推定等保护私权的理念。不过,我国电子数据收集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收集主体以及收集手段方面,在规范化方面仍相对薄弱。而法律的明确授权是侦查机关对隐私权干预的逻辑起点,应根据不同样态的侦查行为对公民隐私权的干预程度来确定行为的边界,于是我国借鉴其它国家和地区关于收集电子数据的规定,应当在我国侦查阶段电子数据收集程序的规制中明确初查程序的法律地位,在规范中体现初查阶段严格适用任意性侦查措施的理念,明确收集电子数据的主体和对象,违法收集电子数据的行为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特别需要规定对违法收集电子数据产生的后果的救济,不断完善与电子数据取证相关的侦查程序中对涉及私权尤其是公民隐私权利保护的法律路径,为保障侦查权的规范运行提供理论借鉴。
出处 《区域治理》 2023年第4期0102-0106,共5页 REGIONAL GOVENANCE
基金 2020年江苏省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项目“电子数据取证相关问题浅析 ”项目编号:202112213001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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