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扩大了离婚家务劳动补偿的适用范围,不再将其限定为在约定财产制下才能适用,即使夫妻双方适用法定的共同财产制,离婚时也可以请求家务劳动补偿.进一步增加规定了补偿的具体操作步骤“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协议成为当事人请求补偿的一般选择,然而当事人签订协议之后,对于协议履行的救济存在一系列问题.根据《民法典》实施以后的情况,当事人请求离婚家务劳动补偿权利的实现,在实际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将从以下四个方面作分析:第一,家务劳动补偿的请求时效;第二,对“负担较多义务”的认定标准;第三,拓展对义务分担的证明渠道;第四,补偿金额的确定.
出处
《楚天法治》
2022年第21期127-129,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