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及《民法典》出台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较之以往更为严格,债务人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得到进一步保障,但并不等于说共债必须共签,仅有夫妻一方确认的债务在某些情形下仍属夫妻共同债务.如《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所载:“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仅有夫妻一方确认的债务,如债权人能在款项实际用途、配偶追认等方面提供证据证明符合夫妻共同债务构成条件的,债务人配偶仍要承担相应债务.实践中,各地法院审查标准也多有不同,但多具借鉴性.笔者立足司法实践,参考近年来所涉民事诉讼,列举仅有夫妻一方确认债务的多种情形,浅谈《民法典》实施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以期对读者有益.
出处
《楚天法治》
2022年第21期121-123,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