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事实婚姻的情形下,婚姻登记部门为当事人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其登记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被撤销或变更前具有公信力;至于婚姻登记机关能否对于事实婚姻进行离婚登记,实质为行政机关是否属于越权管辖登记范畴,应属于婚姻登记瑕疵行为,对婚姻登记瑕疵行为的审查需通过其他途径解决,而不能通过民事诉讼否定已作出的行政行为的效力.本文借一审(2022)苏1081民初1713号、二审(2022)苏10民终4756号案件进行系列分析,以此来对人民法院通过民事诉讼否定婚姻登记部门就事实婚姻办理离婚登记的行政行为进行研析.
出处
《楚天法治》
2022年第21期118-120,共3页